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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纪后,单位对他进行了多次惩罚,结果输了官司!

浏览次数:0 日期:2018-09-10

案情简介


王某系A公司从事集装箱吊运工作的员工,自2015年7月起担任作业班长,A公司支付其班长职务津贴800元/月。2017年8月7日,王某在工作中与客户发生口角,继而遭客户投诉。王某就此事向公司作了书面检查。A公司于8月发布人事奖惩通告,针对王某8月7日与客户争吵一事,对其作出记大过及免奖金一个月、年度不加薪的处罚。同年9月,A公司又发布通告,以王某“8月份遭客户投诉”为由,撤销王某班长职务、扣除其班长职务津贴。


王某不服,于2017年9月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关于“撤销班长职务、扣除班长津贴”的决定,恢复其职务及待遇。A公司辩称,王某2017年8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遭客户投诉属实,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本应给予其记大过及免奖金5个月、当年不加薪的处分,鉴于王某认错态度较好,本着惩前毖后、教育为先的原则,公司酌情给予记大过及免奖金1个月、当年不加薪的处分。王某表现不良,公司调整职务合情合理,并非对其行为的处罚,于是要求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引用过错事实作出的“撤销班长职务”的决定是否为对劳动者的处罚?用人单位可否引用同一过错事实多次处罚劳动者?


裁决结果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撤销A公司作出的关于撤销王某班长职务的决定,恢复王某班长职务及相应津贴。


案件评析


公司基于何因撤销王某班长职务,是判断公司的撤职行为是否为对王某处罚措施的重要因素。公司发布的通告明确以王某“8月份遭客户投诉”为由,撤销其班长职务并扣除相应职务津贴,可见该撤职行为是公司对王某过错行为的处罚,而不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一般性工作调整。王某存在过错虽属实,但在此之前,公司已经针对王某的同一过错行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作出了记大过(扣发一个月奖金、年度不加薪)的处罚,即使第一次处罚是从轻发落,但也标志着对其的处罚处理完毕。现对同一人的同一过错事实再次作出处罚,构成一事再罚,有悖于法律的理性原则,明显对被处罚者不公。


延伸思考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相应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建章设制并依制度自主行使的用工管理权。


企业既要依法依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还要在用工管理中谨慎行使管理权,特别是处罚权。针对劳动者的过错行为,用人单位也要根据过错程度、依据规章制度,及时、适度、一次性给予相应处分,避免出现针对一事反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