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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起征点至5000元 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解读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浏览次数:0 日期:2018-06-21

备受全国人民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随着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将正式开始推上实质性的进程。虽然《草案》的具体明细内容没有公布,但根据财政部部长刘昆对《草案》的说明,我们认为这是一次力度空前的改革,尤其是对我们工薪一族。

一、明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纳税人的概念,来华工作的外籍雇员纳税义务会增加吗?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行了24年之久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法(1994)148号文将会失效并重新制定。外籍及港澳台同胞来华工作的雇员纳税义务是否会增加?

二、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多来源高收入的人群将增负了。

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那么以后对经常跨医院诊疗的医生、业余网红作家以及拿着工资经常外出作报告的专家们其个税缴纳额将大大增加。

三、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中等收入的人群将有福了。

个人所得税法实行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本次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保持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将大幅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尤其是中等收入的人群。

四、基本减除费用(起征点)3500元调整到5000元,真的就这么简单?

原来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现在调整为按年计算,个税起征点从月收入3500元上调至年收入6万元(相当于月收入5000元)。

基本减除费用(起征点)从以往的按月计算调整为按年计算,个税所得税的申报征管形式将会有大的改变,由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义务人按月计证申报,以后将会采取代扣代缴义务人按月预缴,年底个人进行综合核算申报,对于已缴税款进行多退少补的形式。当然,提高个税起征点,对多数人来讲无疑是件好事,到手实际收入将会增加!

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你的起征点实际上将大大超过每月5000元哦。

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专项附加扣除,可能采取标准扣除和据实扣除相结合的方式。

标准扣除适用于一些不太方便明确具体扣除数额的事项,税务部门将会规定一个标准,按此标准进行扣除。例如子女教育费、住房租金等

据实扣除则适用于可以明确具体扣除数额的事项,纳税人据实申报,提供符合规范的票据,再进行扣除。例如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等

因为目前细则还没出台,具体标准以细则为准。

六、增加反避税条款,实际拿着高收入,利用各种手段避税的人群将有难了。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是否以后对那些企业高管争拿“1元年薪”, 把个人开销算在了企业的费用上,走报销程序或是收人转化为股息红利、财产转让项目下 、影视从业人员的“阴阳合同”等各种避税手法,税务机关将依法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附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财政部部长  刘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总体思路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修改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不适应改革需要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保障改革实施所需内容。对其他内容,原则上不作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惯例看,一般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两类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征税方式上均有所区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第一条)

(二)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三)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一是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第三条、第十六条)

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第三条、第十七条)

(四)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第五条)

(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第五条)

(六)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条)

此外,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