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次数:0 日期:2018-07-30
济人社发〔2018〕51 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运行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万元调整为1.4万元,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号).pdf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13日